黟县一男子持刀捅刺他人,一人抢救无效不幸

2022/5/15 来源:不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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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3月16日下午,丁小虎(化名)叫人将王某2从嘉兴接至湖州,与丁某1等人一起吃饭喝酒。饭后,众人至湖州市吴兴区新天地3楼魅力金座KTV包厢唱歌,并叫了王某3、秦某等公关人员陪侍。

次日凌晨1时许,丁小虎酒后无故用手掐住王某3的脖子并与之争吵,王某2等人见状上前拉劝。期间,丁小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,在王某2的胸口捅刺一刀,王某2随即倒地,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。案发后,丁小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。

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搜查笔录、丁小虎的供述等证据支持指控事实,认为丁小虎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,有自首情节,提请本院依法判处。

丁小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,表示认罪悔罪,请求从轻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,丁小虎与被害人王某2相识多年,分别在湖州、嘉兴从事厨师工作。年3月16日下午,丁小虎叫人将被害人王某2从嘉兴接至湖州,与丁某1、匡某1等人一起吃饭喝酒。

饭后,众人至湖州市吴兴区新天地3楼魅力金座KTV包厢唱歌,并叫了王某3、秦某等公关人员陪侍。次日凌晨1时许,丁小虎酒后无故用手掐住王某3的脖子并与之争吵,被害人王某2等人见状上前拉劝。期间,丁小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,在被害人王某2的胸口捅刺一刀,王某2随即倒地,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。

案发后,丁小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,后被传唤到案。经鉴定,被害人王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。案发后,丁小虎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万元。

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丁小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依法应予惩处。

最后法院依法判决:丁小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丁小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、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,扣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八万元和暂存于本院的十二万元,剩余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。

又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()浙刑终号显示,案发后,丁小虎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人民币8万元,另筹集12万元交于法院。

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小虎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判令丁小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、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。

丁小虎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,本案没有直接目击证人,定罪证据未达到确实、充分,丁小虎酒后作案,自首,家属代为赔偿,系初犯,请求比照类案从轻改判,民事判赔减少到元。

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丁小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依法裁定: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王士生、李发宇的上诉;驳回丁小虎的上诉;维持原判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据悉,丁小虎,男,年11月7日出生,汉族,安徽省黟县人,初中文化,务工人员,住黟县。

编后语:遇事需要理性对待,三思而后行。为人为己,拒绝暴力,刑法无情,切勿以身试法,否则后悔终身。

遵纪守法理性处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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